(2015)歷城刑初字第272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歷城刑初字第27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寧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住濟南市歷城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鮑彥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4時,被告人王某某到濟南建筑機械有限公司車間門口安裝監控設備時,與該公司車間工作人員趙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進而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拳頭將被害人趙某某的右眼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外傷導致其右眼眼球破裂、玻璃體腔充填的硅油溢出、玻璃體腔積血,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趙某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已過付11萬元),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某、趙某某、裴某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書證山東省眼科醫院住院病歷、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到條,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并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對方的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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