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51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歷城刑初字第25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撤銷緩刑,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1年4月29日被釋放。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系非法獲取了他人的身份證后,于2015年1月10日聯系到做兼職的薛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告人唐某某將非法獲取的身份證交給薛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等人,讓其到濟南市歷城區洪樓廣場附近的銀行去冒名辦理信用卡。薛某某、申某某、王某某按照被告人唐某某指示,在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冒名申領了8張信用卡。2015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唐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辨認筆錄、照片一宗、辦理銀行卡相關手續一宗、證人宋某某、薛某某、申某某、王某某、廉某某的證言,涉案身份證、儲蓄卡一宗,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二、扣押于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的涉案身份證五張、銀行卡七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龔 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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