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44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歷城刑初字第24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濟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候某某酒后獨自行至濟南市歷城區仲宮鎮北楊家莊村橋北,將楊某某的機動三輪摩托車一輛,連同摩托車上的噴藥機一臺(配有鐵皮桶一個、PVC軟管50米)一起盜走,總價值為人民幣4214元。候某某將摩托車及車上物品放置在自己家中。楊某某報警后,公安機關于2014年6月30日將被告人候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戶籍證明、受害人楊某某的陳述、物價鑒定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人翟某甲、翟某乙、徐某某、吳某某、翟某丙的證言、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且被盜財物已被追繳并發還失主,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候某某的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六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龔 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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