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20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歷城刑初字第22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賞某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山東省東阿縣,漢族,初中文化,出租車司機,戶籍地山東省東阿縣,住濟南市歷城區。2005年11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4月14日因尋釁滋事、阻礙執法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年29被逮捕,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宋衛衛,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賞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賞某某及辯護人宋衛衛到庭參加訴訟。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9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賞某某及辯護人宋衛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17時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洪家樓派出所民警肖某某、李某甲在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飯店的警情現場表明身份后,意圖制止被告人賞某某毆打他人的行為,賞某某不聽勸阻,用拳頭朝肖某某的左臉部打了一拳,并對出警民警進行辱罵、吐口水,腳踢民警、警車,致警車損壞,經多次勸阻,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引發大量群眾圍觀,致交通堵塞,后民警將賞某某從案發現場帶至公安機關。經法醫鑒定,民警肖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賞某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被告人賞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賞某某酒后行為失控,主觀惡性較小,歸案后認罪、悔罪,并愿意賠償受傷民警的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7時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洪家樓派出所民警肖某某、李某甲接警后,到達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飯店的警情現場,被告人賞某某正在飯店門口毆打飯店服務人員,肖某某、李某甲上前表明身份并意圖制止賞某某的行為,賞某某不聽勸阻,用拳頭朝肖某某的左臉部打了一拳,并對出警民警進行辱罵、吐口水。支援民警張某某到達現場后,賞某某繼續辱罵并腳踢民警、警車,致警車損壞,經多次勸阻,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引發大量群眾圍觀,致交通堵塞,后民警將賞某某從案發現場帶至公安機關。經法醫鑒定,民警肖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濟南市中心醫院門診病歷、歷城區中醫醫院病歷證明,民警肖某某經醫院診斷為頭面部軟組織損傷及牙周外傷。
2、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出具的證明、肖某某、張某某、李某甲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證明,肖某某、張某某、李某甲系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正式民警。
3、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接警單證明,2015年4月13日16時58分,歷城區分局指揮中心接電話報警稱有人喝多了在歷城區洪家樓淘寶街蜀一蜀二飯店不離開,出警人為張某某、李某甲、肖某某。
4、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2005)揚廣刑初字第28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5年11月9日,賞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5、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證明,賞某某因2015年4月13日下午17時許,在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川菜館門口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被行政拘留十日。
6、證人肖某某、張某某、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3日17時左右,歷城公安分局洪樓派出所民警肖某某、李某甲接分局指揮中心指令到達警情現場洪家樓淘寶街蜀一蜀二飯店門口,一名醉酒男子正在毆打他人,肖某某亮明身份后上前制止,被該男子揮拳擊打在面部。民警張某某到達現場后,該男子不聽勸阻對民警踢打、辱罵并踢踹警車,時間長達一小時,造成大量群眾圍觀,交通受阻。
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4月13日,其和丈夫牟某某與賞某某夫婦在洪家樓附近的蜀一蜀二飯店吃飯,下午四點多,牟某某與賞某某已喝了大量白酒,賞某某將飯店桌子損壞不愿賠償,與飯店老板打了起來,把前來拉架的廚師打了,把老板的母親推倒在地,這時警車來了,兩個穿警服的民警上前制止,賞某某朝一民警臉上打了一拳,民警向其噴辣椒水,賞某某一直躺在地上鬧騰,辱罵民警,后來又來了一個民警給其上了手銬。
8、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3日下午,在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飯店,一名體形較胖的男子醉酒后打罵該飯店老板及員工,民警到現場進行制止,該男子用右拳打了一民警的臉部。
9、證人江某等人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3日下午,在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飯店,一體胖男子酒后鬧事,對飯店服務人員杜某某等人進行打罵。民警到現場進行制止時,該男子用拳擊打一民警臉部,并辱罵民警,時間長達一小時,造成大量群眾圍觀,交通堵塞。
10、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3日下午,其看見蜀一蜀二餐廳門口聚集了很多人,一個胖男子躺在地上辱罵民警、向民警吐口水并用腳踹民警,持續了半個多小時的時間,飯店門口的路被堵塞,秩序混亂。
11、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民警肖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2、公安機關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證明,案發現場位于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花洪路蜀一蜀二飯店。
1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及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賞某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案發當天系被公安人員從案發現場帶至公安機關
本院認為:被告人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成立。賞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賞某某此次系過量飲酒后行為失控引發犯罪,且案發后積極悔罪,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賞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王文燕
人民陪審員 金吉明
人民陪審員 呂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時禮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