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76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歷城刑初字第27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濟南市歷城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8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閆忠志,山東悅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雪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閆忠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與劉某某在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公交公司加氣站西20米路南輔道上因言語不和,發生廝打。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將劉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腳踢打劉某某的面部,致其眼部、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某某左眼眶內壁及下壁骨折,為輕傷一級;其面部創口為輕微傷;其左眼部挫傷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害人妻子邱某某報警。公安民警趕至現場將被告人李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后李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賠償劉某某經濟損失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邱某某、蘇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受害人劉某某的陳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山東省立醫院的門診病歷復印件、山東大學第二醫院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復印件,刑事和解協議書、收到條及公安機關制作出具的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后未采取適當方式解決矛盾,而是拳腳相向,踢打劉某某面部,顯屬故意傷害,該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傷的后果,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辯護人提出的李某某系初犯,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意見,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得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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