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少民初字第182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歷少民初字第182號
原告張某某,女,住濟南市。
被告安某某,男,住濟南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提出撤訴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張興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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