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2295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歷民初字第2295號
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62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依法開庭審理。庭前本院依照法律規定向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進行傳喚,但屆時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郭某某自動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昭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楚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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