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1864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1-24)
(2015)歷民初字第1864號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漢族,山東某電工程公司職工,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飛飛,山東天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1982年出生,漢族,人民某報社山東記者站職員,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訴申請。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馬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5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耿 露
人民陪審員 張 美
人民陪審員 盧衍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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