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2229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1-26)
(2015)歷民初字第2229號
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張志峰,山東德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方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其申請出于自愿,且不侵犯他人權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方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蘭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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