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2279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歷民初字第2279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被告關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閆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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