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1983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歷民初字第1983號
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會,山東龍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海哲,山東龍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65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昭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會、賈海哲,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8年12月登記結婚,婚生子宋某現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爭吵不斷,性格差異較大,無法共同生活。且原告于2013年6月份離家打工,原、被告分居,分居期間聯系甚少。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訴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自此起原、被告之間基本沒有任何感情溝通,且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結婚證兩本;
2、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歷民初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書;
3、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收條4張;
4、中國移動通信通話記錄。
被告劉某某辯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訴與實際情況不符,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原告是一時糊涂,受人蠱惑,才提出離婚的。原、被告于1988年12月登記結婚,時至今日,雙方已有27年的婚齡。雙方結婚后感情很深,性格互補,和睦相處,被告對原告照顧周到,不存在爭吵的情況。雖然平時偶爾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也根本傷及不到夫妻感情。并且雙方婚生子宋某已經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長足以證明雙方夫妻感情深厚。但被告對原告一直不離不棄,這二十年多來,被告對原告及家庭的付出周圍的親戚朋友都很了解。原告稱2013年6月份打工離家,期間聯系甚少,與事實不符,并且原告外出打工,也不會影響到夫妻雙方的感情。在原告離家之日,被告多次給原告送衣、送飯,有時原告也回家。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原告在山東省某中心診療的門診掛號證2份;
2、原告的山東省某中心門診病歷;
3、原告自1993年起至2002年在山東省某中心診療發生的部分醫療費用票據;
4、原告2002年5月24日送給被告的生日賀卡;
5、原告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將被告打傷的照片;
6、原告2014年1-3月、7-10月、12月工資單;
7、原、被告之子宋某給原告發的短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1988年12月登記結婚,1990年3月1婚生兒子宋某,現已成年。2014年7月23日,宋某某曾起訴至本院要求與劉某某離婚。2014年9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歷民初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不準雙方離婚。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系宋某某第二次起訴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雖然出現夫妻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宋某某要求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條件,為此本院不準宋某某與劉某某離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維護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宋某某與劉某某雙方都應當珍惜夫妻情緣,珍愛家庭,彼此關心體貼,齊心協力創造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生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3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昭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楚龍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