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1996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歷民初字第199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49年出生,漢族,濟南市某糧食分局退休職工,住濟南市。
被告張某某,女,1951年出生,漢族,山東某大學組胚教研室退休職工,住濟南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閆云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再婚后,因家庭瑣事引起矛盾,原告時常遭到被告的驅趕,說“你有家,這里不是你的家,回你自己家去住”這種話語。三天兩頭的吵著跟原告離婚,那些年原告總是忍讓,一直這樣茍且偷生、顏面掃地、沒有尊嚴的活著。2000年原告提議由原告家族幫助被告的女兒去日本留學,反而被告污蔑原告存心不良迫使她們母女分離。2015年7月6日原告從超市買面粉,被告找事說是過期的,最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說原告是想害她的外孫女,并對原告說“這種日子沒法過了”趕原告走,喊著離婚,讓原告搬出去,說原告是其外孫女的繼姥爺,原告這種身份擔不起這種罪名,七月中旬原告被逼著搬出去了。兩年來原告一直睡在沙發上,和被告已經沒有夫妻情分了。原告堅決要求離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后說好生活費AA制,對方并沒有履行,而是居住在被告位于山醫的房產,他的女兒作為婚房住在他的房產。被告認為夫妻雙方只要感情好,其他事情都是小事,所以沒有計較經濟問題。但是對方很少做家務,參加社會活動多,在家里時間越來越少。這讓被告感到不安,有時難免會督促、嘮叨幾句,并沒有不尊重對方。女兒到日本留學,工作全靠自己打拼沒有讓我們操心。兩次邀請我們去日本探親、游玩。被告還用自己的積蓄給原告的女兒購買保險快二十年了。這都是和對自己女兒同樣的待遇。關于面粉的問題,并沒有指責對方的意思,原告是這樣說的“便宜面粉是快過期的,還是買點好的面粉”。外孫女一直和姥爺感情很好,每次聯系都問姥爺在嗎,要找姥爺。我們已經在一起生活了這么多年,都這個年紀了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上有些矛盾,但是通過溝通還是可以解決的。
被告未提供有關證據。
經過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確認的事實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綜合確認事實如下:1996年8月雙方經人介紹相識,1997年4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庭審中原告稱雙方結婚18年期間,被告經常驅趕、逼著原告離開家,且雙方已經沒有夫妻生活,經濟一直是AA制,因家務瑣事雙方矛盾不斷,且雙方于2015年7月中旬分居。原告未提供有關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綜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尚可,雙方系老年人再婚,至今已長達18年,婚后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欠當,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閆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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