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2442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歷民初字第2442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3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郟縣。
被告劉某某,女,1975年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現住濟南市槐蔭區。
本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后,被告劉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現居住在槐蔭區,不屬本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屬于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該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北景钢斜桓鎰⒛衬程峁┑挠蓾鲜泄簿謿v下區分局出具的證明載明“劉某某沒有居住在千佛山路,劉某某現居住槐蔭區段北路,從2007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的經常居住地在濟南市槐蔭區,故本案應由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劉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耿 露
審判員 李蘭霞
審判員 張秀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孫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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