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民初字第1616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歷民初字第1616號
原告趙某某,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漢族,某中心保安,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丁啟龍,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閆秋芹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啟龍,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6月在濟南市歷下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14年7月6日生育一子趙某。雙方婚前因缺乏了解,無感情基礎;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爭吵不斷,導致兩人關系惡化,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事實,曾多次達成離婚協議,但李某某總是出爾反爾。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趙某由原告趙某某撫養,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可以獨立生活止;3、訴訟費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原告趙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戶口本、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及婚生子趙某的情況;
證據2、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及老石溝村委會開具的關于趙某某夫婦家庭糾紛說明各1份,證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證據3、錄音材料1組,證明李某某經常辱罵趙某某及趙某某的家人;
證據4、聲明書1份,證據趙某某父母的情況及其父母有能力幫助趙某某撫養趙某。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與趙某某是2012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的,2013年4月訂婚,2013年6月25日登記結婚;婚前雙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雖然有小矛盾,但感情很好。兩人之間的矛盾均源于家庭瑣事,兩人感情未達到破裂的程度,為了孩子不同意離婚。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趙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在歷下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7月6日生育一子趙某。后兩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趙某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至本院,要求與李某某解除婚姻關系,由此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和生命,婚姻關系是否解除,關鍵是看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趙某某與李某某共同孕育兒子趙某,說明雙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兩人應寬容對待對方,互敬互愛,尊重雙方的父母。且婚生子趙某需父母共同關愛,本著對家庭負責、對孩子關心的原則,雙方應深刻反思,相互寬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關愛對方。現趙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認為,趙某某要求離婚,證據不足,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閆秋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董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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