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207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濟陽刑初字第20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2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濟陽縣。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與姜某某在濟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1月26日周某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不知情的杜某某在濟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2015年7月1日周某某與杜某某已辦理離婚手續。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結婚證復印件兩份,證人杜某某、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姜某某、杜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已登記結婚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在濟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曾曉梅
人民陪審員 鞠 慧
人民陪審員 安清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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