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217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濟陽刑初字第2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濟陽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以幫助蘇某某的女兒落戶并少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名義,采用偽造“濟陽縣仁風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印章和收款收據的形式,騙取蘇某某65000元。經查,被告人付某某并未替蘇某某繳納社會撫養費。
案發后,被告人付某某全額退賠了被害人蘇某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蘇某某對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法庭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濟陽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偽造的濟陽縣仁風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印章、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偽造的收據、濟陽縣公安局發破案及抓獲經過、諒解書及收到條,證人魏某某、呂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全額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曾曉梅
審 判 員 南 雁
人民陪審員 鞠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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