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61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5)
(2015)章刑初字第36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章丘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隊長,戶籍地山東省章丘市,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同年7月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德新,山東濟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德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15時3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魯A3308R號的白色豐田牌小型客車,沿本市雙山街道辦事處世紀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路橋南側時,為逃避交通警察檢查酒駕,掉頭向北加速逆行,撞損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逃脫,后被另一組執勤民警駕駛的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跟蹤追擊至本市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廠區附近抓獲歸案。經鑒定,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被撞毀部分損失價值計人民幣2165元。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測,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屬醉酒駕駛。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劉某某辯稱:因醉酒嚴重,對事實記憶不清,自愿認罪。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5時3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魯A3308R號的白色豐田牌小型客車,沿本市雙山街道辦事處世紀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路橋南側時,為逃避交通警察檢查酒駕,掉頭向北加速逆行,撞損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逃脫,后被另一組執勤民警駕駛的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跟蹤追擊至本市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廠區附近抓獲歸案。經鑒定,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被撞毀部分損失價值計人民幣2165元。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測,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屬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報案記錄、報案材料證明:章丘市交警大隊王某甲民警報警稱,2014年5月13日,在本市世紀西路鐵路橋南側200米處,遇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牌照為A3308R號的白色豐田牌小型客車為逃避檢查酒駕,逆向相撞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逃逸,要求查處。
2.章丘市交警大隊城區一中隊出具的查獲經過證明:2014年5月13日15時3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牌照為A3308R號的白色豐田牌小型客車,在世紀西路鐵路橋南側逆向行駛與薛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相撞后逃逸,被一中隊協警李某某、郭某某、襲某某、張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尾隨跟蹤至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工廠處攔截抓獲歸案,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得202mg/100ml,后被帶至章丘市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備檢。5月14日,公安機關調取沿線監控錄像,顯示涉案駕駛員身穿藍色上衣,與被告人劉某某當日所著一致。5月15日,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檢測報告顯示其酒精含量為204mg/100ml,經多次口頭傳喚后,被告人劉某某于5月28日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詢問,被告人劉某某對檢驗鑒定結論無異議,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一節表示記不清楚、不予認可。
3.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記錄、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明:2015年4月3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在交警大隊民警陪同下來本所接受訊問,后本所多次傳喚被告人劉某某未果,于4月16日將被告人劉某某列為逃犯予以上網追逃,6月25日,被告人劉某某前往交警大隊投案,被交警大隊民警扭送至本所接受訊問,當日撤銷追逃。
4.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制作的辨認筆錄份證明:薛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均自十二張不同男子照片集中辨認出被告人劉某某。
5.章丘市交警大隊城區二中隊制作的呼氣酒精檢測儀檢測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照片、提取血樣照片、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鑒定報告證明:被告人劉某某身著藍色襯衣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及抽取靜脈血備檢,經檢測,其酒精含量為204mg/100ml的情況。
6.章丘市交警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兩張、現場照片五張、路口監控錄像截圖一張證明:案發現場事故發生軌跡及肇事司機身著藍色襯衣圖樣情況。
7.章丘市交警大隊城區一中隊出具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情況說明證明:案發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劉某某以遺失為由補領駕駛證一本,后經交警大隊催交,又以再次遺失駕駛證為由拒絕交回駕駛證件的情況。
8.章丘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清單證明: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被損毀部分價值計人民幣2165元。
9.章丘市公安局相公莊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劉某某于案發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10.章丘市公安局相公莊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在此次犯罪前無犯罪記錄。
1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與王某乙、薛某某一組駕駛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與協警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襲某某一組駕駛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同時執行檢查酒駕的任務,遇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逃避酒駕檢查,逆行撞開其所乘坐執勤警車后逃逸,另一組執勤民警即尾隨追捕,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返回檢查地,其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其涉嫌酒駕,故將其帶至章丘市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備檢。
1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與王某甲、薛某某同乘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在案發地檢查酒駕,遇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近前后靠邊停車,薛某某即駕駛執勤警車靠近檢查,見被告人劉某某身著藍色襯衣駕駛車輛,一身著白色T恤的男子坐副駕駛位,被告人劉某某突然加速沖撞執勤警車逆向向北逃逸,另一執勤警車隨即跟蹤追捕,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后拒不承認酒后駕駛車輛。
13.證人薛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與王某甲、王某乙同乘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在案發地檢查酒駕,遇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近前后靠邊停車,即駕駛執勤警車靠近檢查,見被告人劉某某身著藍色襯衣駕駛車輛,一身著白色T恤的男子坐副駕駛位,被告人劉某某欲駕駛車輛調頭繞行執勤警車,其即駕駛執勤警車向后側綠化帶方向倒車阻攔,被告人劉某某突然加速沖撞執勤警車逆向向北逃逸,另一執勤警車隨即跟蹤追捕。
1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其駕駛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載郭某某、張某某、襲某某,與薛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同時在案發地檢查酒駕,見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檢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駛,撞開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繼續逃逸,即駕駛執勤警車尾隨抓捕,利用兩車并行機會觀察到駕駛員即被告人劉某某為短發、長圓臉、身材較胖、身著藍色襯衣,追擊至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工廠附近,被告人劉某某棄車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趕并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返回檢查酒駕地后予以呼氣式酒精檢測,并帶至章丘市人民醫院為其抽取靜脈血備檢。
15.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其與郭某某、襲某某、李某某一組駕駛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與薛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同時在案發地檢查酒駕,見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檢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駛,撞開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繼續逃逸,即駕駛執勤警車尾隨抓捕,追擊至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工廠附近,被告人劉某某棄車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趕并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返回檢查酒駕地后予以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對方涉嫌酒駕。
16.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其與張某某、襲某某、李某某一組駕駛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與薛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同時在案發地檢查酒駕,見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檢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駛,撞開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繼續逃逸,李某某即駕駛執勤警車尾隨抓捕,追擊至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工廠附近,被告人劉某某棄車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趕并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返回檢查酒駕地后予以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對方涉嫌酒駕。
17.證人襲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隊工作,案發當日,其與郭某某、張某某、李某某一組駕駛牌照為魯A9875警號的執勤警車,與薛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同時在案發地檢查酒駕,見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檢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駛,撞開牌照為魯A9474警號的執勤警車后繼續逃逸,即駕駛執勤警車尾隨抓捕,追擊至棗園街道辦事處一工廠附近,被告人劉某某棄車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趕并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其負責駕駛涉案車輛返回檢查酒駕地,王某甲中隊長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對方涉嫌酒駕。
18.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并當庭供認證明:其被傳喚歸案后,數次供述均表示案發當天于何時何地何故與何人聚餐飲酒,有無與執勤警車發生碰撞并逃逸一概記不清楚,肇事車輛雖系其本人所有,但當日車輛并非其本人駕駛,何人酒后駕駛車輛不清楚。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于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行歸案,具有自首情節,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雖經公安機關傳喚自行歸案,但歸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但能當庭自愿認罪,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劉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徐珊珊
人民陪審員 沈 靜
人民陪審員 車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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