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65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章刑初字第36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中專文化,山東某某公司工人,住山東省濟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6時30分許,被告人牟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A238H8的小型轎車,自濟南市遙墻國際機場出發(fā),沿機場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章丘市高官寨鎮(zhèn)三山村路段時,與倒地的被害人封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封某某死亡、車輛損壞。案發(fā)后,被告人牟某某駕車逃逸。經(jīng)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當日16時許,被告人牟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牟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封某某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歸案記錄、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賠償協(xié)議書、被告人牟某某的戶籍證明信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張某某、韓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牟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牟某某提出的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封某某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某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封某某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歸案后自愿認罪,取得了被害人封某某親屬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牟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楊士梅
人民陪審員 張德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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