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07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章刑初字第40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6時55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AF0900中型普通貨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圣井街道辦事處蔡家莊村路口向北轉彎時,與沿蔡家莊村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害人王某某經章丘市人民醫院治療于2014年10月18日出院回家休養,并于2015年4月27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顱腦外傷遺留植物狀態,并發全身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經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田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某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歸案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違法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章丘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被害人王某某的住院病歷、收到條、諒解書、被告人田某某的戶籍信息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田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某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田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楊士梅
人民陪審員 王鳳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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