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78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章刑初字第37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訴刑訴(2015)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李某系章丘圣元社區QQ群網友,2015年5月7日晚,郭某某與王某在網上聊天時發生矛盾,王某、李某遂至章丘市棗園街道辦事處圣元社區11號樓4樓東戶郭某某租住的房屋內尋找郭某某,找到郭某某后欲強行將被告人郭某某將房間內拉出,繼而雙方在該房屋門口樓梯處發生斗毆。在斗毆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用水果刀將被害人王某、李某刺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右胸部損傷為重傷二級,體表損傷為輕傷一級。
案發當日22時42分,郭某某報警稱在圣元社區11號樓1單元402門口將他人捅傷。公安機關民警電話聯系郭某某,并在圣元社區附近的農業銀行門口找到郭某某,并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訊問。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李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王某、李某對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到案說明、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物證水果刀、QQ網絡聊天記錄、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辨認筆錄、被害人王某的病歷材料、被害人李某的診斷證明、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傷情照片,證人仇某某、任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損傷一處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郭某某報警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李某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李某的諒解,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徐 輝
人民陪審員 車淑云
人民陪審員 楊士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楊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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