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08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章刑初字第40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4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津QX7556號的小型普通客車,自山東警察學院附近一工地出發,行駛至明水街道辦事處千禧龍飯店轉回,由北向南行駛至雙山大街與經十東路路口北側時,與在路口等候信號的被害人王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S989H號的轎車發生追尾,導致該轎車追尾停其前方等候信號的被害人曹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818DK號的轎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測,被告人馬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2mg/100ml。經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經電話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經本院審理查明,經鑒定,被害人曹某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818DK號的轎車損失價值計人民幣4694元;被害人王某駕駛的牌照為魯AS989H號的轎車損失價值計人民幣9260元。被告人馬某某于案發后賠償被害人曹某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5000元,與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賠償問題另行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記錄、歸案情況說明,被害人王某、曹某某的陳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六張、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物證檢驗鑒定文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照片、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兩份、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違章信息查詢結果單、無犯罪記錄證明及被告人馬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馬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馬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徐珊珊
人民陪審員 車淑云
人民陪審員 陳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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