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張定刑初字第388號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張定刑初字第38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F羈押于張家界市永定區看守所。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以張定檢公訴刑訴(2015)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6月19日12時許,被告人胡某在張家界市城區大庸府城“紅橙子”時尚酒店8512房間提供冰毒并容留張某松、張某凱、屈某東吸食,被民警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松、張某凱、屈某東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尿檢報告、酒店押金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戶籍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覃彥云
人民陪審員 胡超英
人民陪審員 屈錦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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