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資刑初字第276號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資刑初字第276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芳,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陽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17日被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以益資檢公訴刑訴(2015)第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芳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曉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芳在資陽區茈湖口鎮桃林村自家娛樂室內,以骨牌做工具,開設“推牌九”賭博,從中抽水獲利6000余元。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芳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芳上繳違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譚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證言,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及物證照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被告人李某芳的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及其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芳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芳在案發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芳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李某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限被告人李某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龍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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