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資刑初字第259號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資刑初字第25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陽某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15年8月19日由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決定由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10月15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石介仁,湖南求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以益資檢公訴刑訴(2015)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陽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6時許,在319國道益陽市資陽區長春鎮白鹿鋪村路段,被告人歐陽某某駕駛一輛獵豹越野車與被害人歐陽某一因超車問題發生口角。被告人歐陽某某開車將駕駛摩托車的歐陽某一逼停在馬路上,并拿走歐陽某一的摩托車鑰匙。歐陽某一遂即跳上獵豹越野車并趴在該車駕駛室車窗上向歐陽某某索要鑰匙,歐陽某某不予理會繼續開車行駛,在歐陽某一聲稱如果再不停車他就跳車的情況下,歐陽某某將車停下。歐陽某一搶回摩托車鑰匙并打了歐陽某某頭部一下,然后往回走。因不服氣,被告人歐陽某某開車追上歐陽某一,并從車里拿出一把氣槍將歐陽某一右腿膝蓋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歐陽某一右側脛骨骨折、右脛骨上段異物殘留,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歐陽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告人歐陽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歐陽某一經濟損失
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歐陽某一的陳述,證人歐陽某二、姚某某、歐陽某三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物證照片,收條、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刑事和解協議、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被告人歐陽某某的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歐陽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歐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限被告人歐陽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靜
審 判 員 張 花
人民陪審員 鐘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陳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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