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36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新民初字第4036號
原告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賈福勇,新泰平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學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侯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婚后兩人感情一般,特別是生次女后,被告重男輕女,被告對我們母女冷漠相待,去年9月兩人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撫養婚生女孩王某甲、王某乙,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關于夫妻感情的陳述不屬實,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了十幾年,生育兩個女兒,被告除了做好本職工作,依然盡心盡力的照顧家庭及原告母女,被告不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雙方在共同生活中雖然有過一些矛盾,但都是每個家庭都正常存在的瑣事,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相信原告會回心轉意,依然是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0年認識,2001年11月27日進行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2003年1月26日生長女王某甲,2008年9月11日生次女王某乙,兩個孩子現跟隨被告生活。原告主張被告對孩子不管不問,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認可,主張很照顧家庭,什么都依著原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并未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由此,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準許。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交流溝通,改正自己的不足之處,為了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重歸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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