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649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1-19)
(2015)新民初字第4649號
原告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東昌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房喜建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霞,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6年4月份相識,2007年10月份定親,2009年10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4月14日生一男孩吳某甲。婚后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2014年4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訴離婚,新泰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600元;分割夫妻財產;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同意離婚。原告要求的撫養費過高。原告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不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6年4月份相識,2007年10月份定親,2009年10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4月14日生一男孩吳某甲,現隨原告生活。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2014年4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再次訴來本院,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600元;分割夫妻財產;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卷證實,事實清楚。
另查明,2014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1882元/年。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感情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與被告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雙方離婚。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撫養男孩吳某甲,被告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酌定按每年3000元(約等于11882元/年×25%)支付,至吳某甲18周歲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婚生男孩吳某甲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劉某支付撫養費每年人民幣3000元至吳某甲18周歲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房喜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薛 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