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89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新民初字第3689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成軍,新泰翟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呂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慶華,山東東岳遠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天天上網,不工作,對家庭及孩子、原告不管不問,家里日常開支都是原告打工掙錢支付,且被告與其它女性發生婚外情,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現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呂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后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不符,原被告認識時間較長,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于2011年受傷在家治療,至今勞動能力受限,被告仍于2013年貸款給孩子購買保險,可見被告對原告及孩子很關心,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8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陰歷9月13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過門同居生活,2010年12月23日辦理登記結婚手續,2011年10月1日生育一男孩呂某甲,目前跟著原告生活。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婚外情,原告回家時當場將被告與一女性捉奸,被告及父母將原告打傷,提交被告網絡空間聊天照片4張及原告受傷照片4張證實,被告認為前4張照片是其本人,無法證實被告存在婚外情,后4張照片受傷的不是原告,主張為了孩子不同意離婚。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育有一子。原告請求離婚,雖然提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予認可,且主張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雖然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準許。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交流,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 文
代理審判員 徐璐璐
人民陪審員 陳緒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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