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405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新民初字第4405號
原告張某某,女。
被告張某甲,男。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甲同居關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侯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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