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341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新民初字第4341號
原告張某某。
被告臧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臧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呂桂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王 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