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33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新民初字第3033號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趙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2005年自由戀愛,2006年11月6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同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后雙方于2008年12月3日復婚,婚后經常因瑣事爭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7月離家,雙方分居至今,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起訴與被告離婚,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2013)歷民初字第1052號判決不準離婚,F雙方分居已3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趙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自由戀愛,2006年11月6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同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后雙方于2008年12月3日復婚,婚后曾因瑣事爭吵,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7月離家,雙方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起訴與被告離婚,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2013)歷民初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被告趙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期限屆滿,被告未到庭應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及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3)歷民初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礎較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奎元
審 判 員 房喜建
人民陪審員 賈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薛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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