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708號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沅民一初字第708號
原告唐某某,女,略。
被告郭某某,男,略。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與被告郭某某離婚,原告唐某某提供了被告郭某某的戶籍住址,經查證不能確定其送達地址。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起訴離婚,不能提供被告郭某某準確的送達地址,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其送達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條件,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清香
人民陪審員 曹宏波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鐘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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