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9號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9號
公訴機關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秋。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益陽市第一看守所。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益赫檢公一刑訴[2015]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秋犯介紹賣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彭某秋在益陽市赫山區橋南菜市場經營一無名門店,通過介紹婦女賣淫從中抽成牟利。至被查獲時彭某秋共介紹5人以上賣淫,賣淫40次以上,非法獲利約5萬余元,2015年4月10日晚上10點左右,被告人彭某秋在其店內將賣淫女石某某、賀某某介紹給嫖娼人員胡某某,并收取嫖資480元,隨后,石某某、賀某某與湯某某、胡某某在赫山區橋南如家酒店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現場查獲。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彭某秋被抓獲歸案。
該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秋多次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移送有關證據材料,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彭某秋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秋在益陽市赫山區橋南菜市場經營一無名門店。2015年3月至4月,賣淫女石某芬在該門店內通過被告人彭某秋介紹從事賣淫活動十余日,共計進行非法性交易三十余人次,被告人彭某秋非法獲利約6000元;賣淫女賀某春在該門店內通過被告人彭某秋介紹從事賣淫活動約三日,共計進行非法性交易約十人次,被告人彭某秋非法獲利約1700元。2015年4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彭某秋在門店內將石某芬、賀某春介紹給嫖娼人員胡某良,并收取費用480元。其后胡某良、湯某文在益陽市赫山區橋南如家酒店分別與賀某春、石某芬進行性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被告人彭某秋亦于當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人口信息表,證明彭某秋身份情況。
2、抓獲經過,證明彭某秋到案情況。
3、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公(龍嶺)決字[2015]第0664、0665、0666、066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石某芬、賀某春、胡某良、湯某文因賣淫嫖娼被抓獲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賀某春的證言,證明:她在橋南這一無名按摩店從事賣淫活動約兩三天,化名“小婷”。平時她坐在店里,嫖客上門與按摩店老板談好價錢后,她會跟嫖客到賓館進行交易。如果嫖客沒有安排賓館,老板就會要求她帶嫖客去門店樓上的招待所開房間。她們完成一次生意老板會按事先約定的分成分錢給她們,她們不從嫖客手中接錢。她在這家按摩店做了兩三天生意,每天可以接到三個左右的客人,這些天她賺了約1700元,老板大約也賺了1700元。2015年4月10日晚上10點左右,她和另一名賣淫女“小晴”在店內,老板帶進來的一名中年男子給了老板四百多元后,老板要求她們跟這名男子去如家酒店。在如家酒店602房她們見到另一名中年男子,她們與兩名男子分別進行性交易時民警進來了。
2、石某芬的證言,證明:她十幾天以前經朋友介紹在橋南這家無名按摩店內從事賣淫,平常老板叫她“小晴”。這十幾天里她每天可以接2到3個客人,大約賺了6000元左右,也給了老板約6000元左右。2015年4月10日晚上,她和“小婷”在按摩店內,一名中年男子給了老板四百多元,她們就跟這名男子去了如家酒店602房,房里有另一名中年男子,她們與兩名男子分別進行性交易時民警進來了。
3、胡某良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0日20時許,他與朋友湯某文在橋南如家連鎖酒店開了602號房。他在橋南菜市場從市場下坡的第四個門面里看上了兩個女孩,就和男老板講了價,最后以每位240元談妥,他給了老板480元。那兩個女孩在602房與他和湯某文進行性交易時公安人員出現了。
4、湯某文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10日晚上,他與朋友胡某良在橋南如家連鎖酒店602號房和兩名賣淫女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抓獲。他支付了240元嫖資。
(三)被告人供述
彭某秋供述,證明:他從2013年元月10日開始在橋南菜市場一門面內容留介紹婦女賣淫。一般是賣淫女主動到他的門面來問是否要人,然后他們會把賣淫所得如何分成講清楚。他們在門店內等嫖客上門,客人來和他談好價錢及選好賣淫女后,就在他門店樓上的招待所或是在外面開房嫖宿,之后他會把錢分給賣淫女。至被公安機關查獲時為止,除去各項開支他共盈利50000元的樣子,這些錢被他用來還賬了。他現在店里的賣淫女有兩人,他平常叫她們“小晴”和“彩婷”。小晴約十幾天前來到他的店里,大約賣淫30次,賺了約四、五千元,彩婷只來了三四天,賺了一、兩千元的樣子。民警查獲他的時候,她們二人都被一個嫖客點了到如家酒店,這個嫖客到他店里問了價錢后點了她們兩個,給了他480元就帶她們走了。
(四)辨認筆錄
1、彭某秋辨認筆錄,證明:彭某秋辨認出由其介紹賣淫的賀某春、石某芬;彭某秋辨認出嫖娼人員胡某良。
2、賀某春、石某芬辨認筆錄,證明:賀某春、石某芬辨認出為其介紹賣淫的彭某秋;賀某春、石某芬辨認出嫖娼人員石某良、湯某文。
3、石某良辨認筆錄,證明:石某良辨認出介紹賣淫女的店老板彭某秋;石某良辨認出賣淫女賀某春、石某芬。
4、湯某文辨認筆錄,證明:湯某文辨認出賣淫女賀某春、石某芬。
被告人彭某秋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人彭某秋對公訴機關提供的上述證據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秋介紹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秋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秋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愛英
審 判 員 李 芳
人民陪審員 昌杜敖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符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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