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2435號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寧民初字第2435號
原告高某,農民。
被告吳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國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毛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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