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521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岱民初字第2521號
原告朱某,教師。
被告翟某甲,農民。
原告朱某與被告翟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錢繼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被告翟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我與被告2009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翟某乙。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及義務。雙方性格不合,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我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翟某甲辯稱,我與原告經人介紹一年后才結婚,感情基礎很好,了解也比較深入。由于我工作不順心,平時態度不好,經濟上比較困難,但后來我有所改正。我與原告已經共同生活了四年,性格不能說不合,但是我有一些事情確實做錯了,請求原告能夠原諒我。為了孩子,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夫妻感情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翟某乙,現隨原告生活。原告無婚前個人財產,被告婚前個人財產為:北屋五間及院落。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原被告雙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在卷證實。由于雙方分歧較大,致使本案無法調解結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較好。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責任。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效證據。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朱某與被告翟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錢繼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