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274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岱民初字第2274號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史作華,山東金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明磊,單位職務同上。
被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孫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作華、劉明磊,被告孫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我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雙方在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雙方因性格不合,于××××年××月份開始分居至今,現(xiàn)被告已同他人結婚生子。非婚生子女李某乙一直隨原告生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每月2000元至孩子18周歲,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被告愿意承擔法律義務,但是現(xiàn)在生活條件不好,無力承擔撫養(yǎng)費,待有條件后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冬天在泰安打工時相識,隨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大約一個星期后即同居生活。2009年農歷十二月初八雙方按當?shù)仫L俗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雙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現(xiàn)隨原告生活。××××年××月,雙方發(fā)生矛盾,被告離家雙方分居生活,現(xiàn)被告已同他人結婚并育有子女。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均系農村戶口,現(xiàn)均無固定收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醫(yī)院病歷、出生登記簿、拳鋪東村證明、拳鋪派出所戶籍證明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現(xiàn)雙方育有子女,該子女依法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該子女的被告,應當負擔其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應根據(jù)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貙嶋H生活水平確定。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李某甲子女撫養(yǎng)費35646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泰
人民陪審員 黃德愛
人民陪審員 王運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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