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95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岱民初字第2795號
原告鄒某,居民。
被告梁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鄒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錢繼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李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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