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317號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漣刑初字第31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農民,住湖南省漣源市。因無證駕駛,2015年5月16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27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經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2015年6月18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轉取保候審。2015年7月6日由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2015年8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5)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搭乘被害人吳某丙從漣源市六畝塘鎮開往婁底市城區方向。11時4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漣源市六畝塘鎮大水村公路地段時,因無證駕駛,技術生疏,遇到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導致其駕駛的摩托車連人帶車摔倒在公路下面,造成吳某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劉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甲與死者親屬一同返回死者家,在途經事故發生地時,發現民警在現場進行勘查,劉某甲主動向民警表明其系駕駛人,后被民警帶至交警大隊。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劉某甲委托其家屬賠償被害人吳某丙的近親屬人民幣90700元,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劉某乙、吳某甲、吳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表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賠償協議、收條、報告等相關書證,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甲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甲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被告人劉某甲居住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所作的調查評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張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張恒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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