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杜民初字第541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濱杜民初字第541號
原告閆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上列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閆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閆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閆某負擔。
審判員 鄧中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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