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刑初字第395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濱刑初字第395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魏橋工人。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5)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姝,被告人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彭某至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三路渤海八路以東佰迪樂KTV門口,將鄭某停放于此的一輛白色嘉陵牌踏板摩托車盜走。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3388元。現被盜摩托車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人韓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發還物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盜財物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對被告人彭某酌情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六千元。
(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李艷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孟利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