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1481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鄒民初字第1481號
原告李某甲,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艷紅,山東梁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孫某,農民。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艷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且被告經常離家出走。2014年12月被告離家出走后至今未歸,對原告及孩子不聞不問,現夫妻感情已破裂。為早日解除這名存實亡的婚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婚生子18周歲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未到庭、未答辯、未提交書面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6月29日,原告李某甲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登記證書1份、出生醫學證明1份及原告庭審陳述筆錄予以證實,并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孫某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是正常的,原被告應加強溝通,和諧相處,積極化解矛盾,相互珍惜夫妻感情,顧念家庭和子女利益,重歸于好。被告孫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對其答辯權和質證權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偉
審 判 員 張延行
人民陪審員 陳 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尹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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