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2335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鄒民初字第2335號
原告劉某,居民。
被告張某,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且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yīng)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張廣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孫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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