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1994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鄒民初字第1994號
原告劉某甲。
委托代理人邢猛,山東天健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牛維嶺,鄒平城中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高偉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猛、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維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現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某丙。原被告因家庭矛盾自2014年10月28日開始分居生活,被告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另行租房居住,并將家庭積蓄據為己有,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原告不能忍受這種名義上的夫妻關系,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糾紛,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原告對被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依法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劉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女一子,希望原告回心轉意,與被告重新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張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現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某丙。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劉某甲于2015年9月6日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登記證書1份、常住人口登記卡2份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筆錄予以證實,并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張某結婚時間較長,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育有一女一子。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但雙方并無原則性矛盾。原被告理應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溝通和交流,努力維護家庭的和諧完整,而不應草率離婚。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尹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