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1968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鄒民初字第1968號
原告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呂東美,山東天健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甲,居民。
原告程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夏學光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東美、被告李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李某甲經人介紹相識,相識不長時間便于××××年××月××日到鄒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為李某乙。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被告對家庭也是缺乏責任心,甚至被告背著原告和前女友藕斷絲連,經常在網上聊天,聊天內容非常曖昧,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為使原告對被告徹底失去了信心。為了結束這痛苦的婚姻,原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甲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因為原告于4月15日帶著孩子回娘家,4月17日又把孩子送回,被告認為原告已經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而且1600元的撫養費也不知道原告是怎么算出來的,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現年1周歲。原被告雙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爾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因瑣事爭吵后分居。2015年8月31日,原告程某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為憑,上述證據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偶爾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雙方育有子女,年齡尚幼,需要關照,雙方應珍惜夫妻感情,重歸于好,不應草率離婚。被告李某甲不同意離婚,有和好意愿,原被告二人應加強溝通與交流,化解矛盾,共同生活。對原告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程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學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宗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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