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2127-1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鄒民初字第2127-1號
原告盧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盧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盧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告銀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且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立即凍結被告劉某某、王某銀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高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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