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2307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6)
(2015)鄒民初字第2307號
原告張某某。
原告田某某。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信長祥,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田某某與被告程某共有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張某某、田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程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田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田某某撤回對被告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共計2620元,由原告張某某、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高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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