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民初字第1853-1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鄒民初字第1853-1號
原告王某,農民。
被告孫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孫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依法凍結被告銀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立即凍結被告孫某銀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趙海霞
代理審判員 王小薈
人民陪審員 張 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