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174號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2015-11-5)
(2015)鄒刑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鄒平縣看守所。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刑訴(2015)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訓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鄒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冀D×××××(事故時懸掛冀D×××××)、冀D×××××掛號重型半掛車,沿鄒平縣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鄒魏路魏橋鎮西左村路段時,駛入道路中心雙黃線南側車道,與趙某乙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轎車發生事故,致趙某乙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鄒平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趙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間判處刑罰。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所舉證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冀D×××××(事故時懸掛冀D×××××)、冀D×××××掛號重型半掛車,沿鄒平縣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鄒平縣魏橋鎮西左村路段時,駛入道路中心雙黃線南側車道,與趙某乙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魯A×××××號吉利轎車發生事故,致趙某乙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鄒平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趙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李某未安全文明駕駛,違反交通信號行駛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在事故現場被鄒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帶至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
另查明,冀D×××××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2015年7月24日,冀D×××××貨車車主向本院繳納保證金75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證人趙某甲證言,證實他是趙某乙的父親,2015年6月26日13時左右,趙某乙駕駛魯A×××××號轎車,從濟陽縣仁風鎮四合村去鄒平縣臨池鎮一個養雞場上班。當天15時許,趙某乙的同事給他打電話說趙某乙發生了交通事故,讓他趕緊去魏橋醫院。
(二)勘驗、檢查筆錄
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經被告人李某當庭辨認,證實系事故現場情況。
(三)鑒定意見
1.鄒平縣公安局出具的(鄒)公(刑)尸鑒字(2015)090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趙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6月30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近親屬。
2.濱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濱市疾控檢字(2015)第0982號、0983號檢測意見書、抽血照片二張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為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抽血的情況;經檢測,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血液中均未檢出乙醇。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7月1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近親屬。
3.山東理工大學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2015)交鑒字ZP060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事故發生時,冀D×××××號/冀D×××××掛(事故時懸掛冀D×××××)號重型半掛車沿鄒魏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左村路段駛入道路中心雙黃線南側車道內,遇由西向東行駛的魯A×××××號轎車,重型半掛車采取制動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躲避,該車左側與魯A×××××號轎車左側發生接觸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6月30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近親屬。
4.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鄒公交認字(2015)第03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證實被告人李某未安全文明駕駛,違反交通信號行駛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乙無事故責任。該鑒定意見于2015年7月2日分別送達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趙某乙親屬。
(四)書證
1.受案登記表一份,證實2015年6月26日14時09分,被告人李某報警。
2.本地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一份,證實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3.被告人李某駕駛人詳細信息、冀D×××××號貨車、冀D×××××號掛車機動車詳細信息各一份,證實被告人李某持有A2駕駛證,冀D×××××號貨車、冀D×××××號掛車車輛所有人為河北長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4.趙某乙駕駛人詳細信息、魯A×××××機動車信息各一份,證實被害人趙某乙持有B2證以及肇事轎車的基本情況。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三份,證實冀D×××××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
6.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一份,證實2015年7月24日,冀D×××××貨車車主向本院繳納保證金750000元。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供述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于現場等候出警人員處置,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間判處刑罰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立斌
人民陪審員 何秀芹
人民陪審員 陳玉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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