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10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惠民初字第2610號
原告劉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胡俊朋,山東永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劉 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秘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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