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53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惠民初字第853號
原告劉某,農民。
被告王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 判 長 宋志勇
人民陪審員 劉承芳
人民陪審員 焦玉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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