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248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惠民初字第2248號
原告孫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漢族,現住惠民縣孫武街道辦事處大孫村,372321198009250015。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孫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審判員 翟建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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